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 徐張雪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連得 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徐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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