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2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簡志明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范氏 錦香
范氏金銀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范凰徵
號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生父之年籍資料及證明文件。
二、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簽訂,並經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若無特別約定,則含父、母)同意之收養契約書正本。若約定僅由一方擔任法定代理人,請提出證明文件。
三、本件收養符合越南法之證明文件。
四、若被收養人生父同意出養,請補正經公證之同意書。以上文書若係於國外作成,應經我國駐越南辦事處認證,並檢附中文譯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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