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479號聲請人台北市北投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英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苡君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拍字第479號裁定之理由第2項記載相對人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59萬7,846元為誤植,爰請求裁定更正為300萬元等語,並提出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影本1紙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拍賣抵押物聲請狀,就相對人尚欠本金金額之記載確為259萬7,846元(聲請狀第1頁)。因此,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所為99年度拍字第479號裁定就尚欠本金之記載,並無聲請人所指誤寫或其他之顯然錯誤,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更正,尚不符合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