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清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5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清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清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1082號、第1320號、第1585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即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淳詒附表:受刑人張清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5年06月10日8時許│105年07月02日晚上8時│105年08月21日9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44號│字第1323號│字第1520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082│105年度嘉簡字第1320│105年度嘉簡字第158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7月20日│105年10月03日│105年11月0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082│105年度嘉簡字第1320│105年度嘉簡字第1585││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09月01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875號│第4578號│第52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