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聲請人 楊和浤 即 楊和泓 即 楊和宏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楊和浤即楊和泓即楊和宏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以
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裁定免責,該裁定經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出抗告,經本院104年9月
4日駁回抗告,並於104年9月26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2號聲請免責卷宗及104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聲請免責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