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99號上訴人即被告麗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文發 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
299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萬9,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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