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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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黃柏凱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黃柏凱書函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聲請人如非上開法條所列舉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
三、本件聲請人係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之當事人,其聲請當事人不適格,聲請程序要件不合規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馬竹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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