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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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336號聲請人 洪德賢 代理人 周信亨 律師(法律扶助)相對人 劉淑梨 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聲請人家境困窘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情形者,於申請法律扶助時,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等件為證。惟觀諸上開資力審查詢問表固記載聲請人收入總額每月約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名下有中古汽車1輛、機車1輛等語,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民國104、105年度薪資所得分別為356,000元、346,688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存卷可佐,可見聲請人尚非無資力之人。況本件離婚等事件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4,000元,依聲請人既有上開薪資所得,並非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本件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