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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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建榤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7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建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良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