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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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承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承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及前開規定,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依同法第362條規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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