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駁回第三人參加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42號抗告人 吳月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璧華 間聲請參加訴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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