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9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莊舜智 債務人 莊哲境
莊雅雯
一、債務人莊哲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37,917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0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暨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5,928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雅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