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建旭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前開各案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68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又因竊盜、毒品、贓物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上開各案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882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937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2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9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1月8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