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丙○○右列被告等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五七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七0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0一二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九四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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