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及被告均應本人到庭,被告並應偕同丁○○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B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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