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屢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上開原繳納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唐敏寶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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