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8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88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