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56號
原   告  劉翊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威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7,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 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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