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56號
原 告 劉翊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威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7,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 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