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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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5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隆世賢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