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
相 對 人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雄生
相 對 人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及起訴,其聲請調解及起訴狀內雖稱「
本件源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訴391號法股(現為松股)等
等案件之執行、履行地、及侵權行為、結果地均在士地內湖
,應由士地內湖管轄」云云,但聲請人僅曾提出附件甲之契
約,該契約僅係電腦打字,契約當事人雙方均未在上簽名或
蓋章,此外聲請人即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或釋明,本院尚無
從以此即為有管轄權之認定,而依聲請人訴狀內所載,相對
人住所地既係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