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84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陳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巷○○○號,有
戶籍謄本附卷可證,且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住所新北
市○○區○○街○○○巷○○號4樓之11送達起訴狀繕本及言詞
辯論通知,業經以被告遷移為由退回,此有退回之信封及不
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