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勞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上字第16號上訴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田 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 律師被上訴人 吳榮振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勞動法庭「法官孫玉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黃義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黃義成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蘇玟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