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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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勞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上字第16號上訴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田 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 律師被上訴人 吳榮振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勞動法庭「法官孫玉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黃義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黃義成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