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37號原告 吳榮振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被告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田 訴訟代理人 張純瑜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複代理人 郭銘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 李世宇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訴訟代理人李世宇律師,已於民國108年4月16日具狀終止委任(本院卷第351頁),本院前開判決記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