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玄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44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玄原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派工單上「 薛白芳 」之偽造簽
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偽造於觀天下
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派工單上「薛白芳」之簽名一枚
,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漏未論及,合此敘明。又被告前未曾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
,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
,用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