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德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德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邱德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