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57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金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帳單所載,交易日:941024,交易備註:放款轉帳,提款:3896,餘額26,760,則貴公司請求自民國94年10月2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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