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00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相對人飛霖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零一八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代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03號民事裁定,提供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5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登錄債券,因前揭公債即將於105年3月31日屆期,爰依法聲請變更提存物,有上開提存書與裁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至6頁),是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志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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