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35號上訴人 許桂穎 被上訴人 曾炳坤 (即 廖美燕 之承當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萬8,129元,此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