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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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887號債權人 洪翠華 上列債權人洪翠華因與債務人 洪義豐 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翠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存款交易明細影本備註欄中之帳號與被繼承人 洪中偉 之關聯及計算式。
二、確認本件請求聲明是否限於繼承自被繼承人洪中偉「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按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又按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21號民事判決意旨,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自應由遺產負擔)。
三、併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3份。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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