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52號原告 黃叁吉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許博傑 律師被告丞佑皮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8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上開訴之聲明係關於請求給付退休金、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84,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2,497元(原應徵裁判費7,490元,僅徵收1/3即2,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政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