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事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事聲字第84號抗告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洪楚蕎 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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