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桂美 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 郎相 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志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桂美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2年4月6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