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26號原告銳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琮方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被告嘉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鏞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 律師複代理人 姜怡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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