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 謝月珍
王俊晟 王杏瑜 王雨信 許秀根 被告 莊景安
澤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 莊榮東 上列被告莊景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17號),經原告對被告莊景安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澤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黃鏡芳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