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 陳瑞益 代理人 蔡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鎮區○○○路○○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共
244股,於民國100年4月24日,發覺遺失,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0年8月22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於100年8月26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中華日報全國版公告,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0年8月22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8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00年8月2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0年8月26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1年3月6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邱上一┌───────────────────────────────────────────────────┐│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123││││││││││├──┼───────────────┼──────────────┼────┼───┼────┼───┤│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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