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徐基典┌───────────────────────────────────────────────────────┐│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佛美佛藝社法定代理│彰化銀行西螺分行│97年1月31日│200,800元│0000000│││1│人 廖麗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