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本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附表:被告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宣│犯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號│名│刑│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一│不實填│有期徒刑四月│95年11月│台北地院96│96年│台北地院96│96年│││載會計│,經減刑為有│間起至96│年度重訴字│9月│年度重訴字│10月│││憑證│期徒刑二月│年2月間│第81號│28日│第81號│30日│├─┼───┼──────┼────┼─────┼───┼─────┼───┤│二│幫助逃│有期徒刑三月│95年11月│台北地院96│96年│台北地院96│96年│││漏稅捐│,經減刑為有│間起至96│年度重訴字│9月│年度重訴字│10月││││期徒刑一月又│年2月間│第81號│28日│第81號│30日││││十五日││││││├─┼───┼──────┼────┼─────┼───┼─────┼───┤│三│不實填│有期徒刑四月│96年1月│台中地院98│98年│台中地院98│98年│││載會計│,經減刑為有│至2月間│年度簡字第│4月│年度簡字第│6月│││憑證│期徒刑二月││306號│6日│306號│30日│├─┼───┼──────┼────┼─────┼───┼─────┼───┤│四│幫助逃│有期徒刑三月│96年1月│台中地院98│98年│台中地院98│98年│││漏稅捐│,經減刑為有│至2月間│年度簡字第│4月│年度簡字第│6月││││期徒刑一月又││306號│6日│306號│30日││││十五日││││││├─┼───┼──────┼────┼─────┼───┼─────┼───┤│五│不實填│有期徒刑六月│96年1月│板橋地院98│98年│板橋地院98│98年│││載會計│,經減刑為有│25日起至│年度簡字第│10月│年度簡字第│11月│││憑證│期徒刑三月│96年2月│7165號│9日│7165號│9日│││││28日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