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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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11日中午12時45分許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7年度壢交簡字第81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