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 呂政穆
呂武 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4年11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11月10日起至114年11月1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呂政穆於84年11月23日邀同相對人 呂武釗 、第三人 林秀如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6,000,000元,詎自100年9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043,56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約定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1年1月13日雲院恭非信決101年度司拍字第7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①
101年1月17日、②101年2月13日送達①相對人呂政穆、第三人林秀如、②相對人呂武釗,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崙背鄉│天后││0000-0000│建│90.78│全部│呂政穆、呂武釗持分各1/2││0│││││││││重測前:崙背段0000-0000地號││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7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鄉○○段11│雲林縣崙背鄉大│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5.23│240.││全部│呂政穆、呂武││0│000│13-0000地號│成路109號│造│二層56.88│99│││釗持分各1/2││1│││││三層56.88││││重測前:崙背│││││││四層56.88││││段00000-000│││││││騎樓13.65││││建號│││││││梯間11.47│││││└─┴───┴───────┴───────┴───────┴─────┴──┴─────────┴──────┴──────┘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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