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29號聲請人 宋明伍 上列聲請人宋明伍因與相對人 趙俊銘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宋明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TA038960、TA038961、TA038962、TA038963、TA038964)正本5件。
二、依台端聲請狀所示,聲請事項「一、裁定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聲請狀中並未附附表,請以附件表格為例補正之,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相對人趙俊銘、 謝勝霖 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