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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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另犯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1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5日以97年度訴字第235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857號駁回上訴,於98年8月31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97年1月16日故意犯傷害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月
14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1079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年10月,於99年2月11日確定。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98年9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98年9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98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及第76條規定,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98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2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於97年9月5日以97年度訴字第235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857號駁回上訴,於98年8月31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97年
1月16日故意犯傷害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月14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1079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年10月,於99年2月11日確定等情,觀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即明。揆諸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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