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873號原告巨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祥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34,1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3,665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應於民國98年12月4日前提出已交貨之證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