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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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0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所為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二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日以98年度易字第102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已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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