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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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62號原告陸軍後勤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葛弘俊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 律師
李宗哲 律師被告利市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逕行補繳裁判費;或依被告得標金額新臺幣叄佰肆拾伍萬元計算,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叄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