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交簡字第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交簡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炳坤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炳坤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吳炳坤明知飲酒後會使人動作變慢,思考力差,情緒起伏大,步態不穩,肢體協調、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度升高,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10時15分許至11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段之友人住處飲用蔘茸酒1杯(約150cc)後,迨於同日12時許,其尚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返家。嗣於同日12時29分許,其駕駛上開機車行經新竹市○○路○段與延平路3段路口時,因為閃避車輛而自摔倒地,致己臉部成傷(惟未致人成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委由國軍新竹地區醫院檢驗人員於同日13時25分許對其進行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達249mg/dL(換算為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249%,相當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達1.245mg/L),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㈠被告吳炳坤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程序中之自白(見偵卷
第3頁至第4頁背面、第27頁至其背面,本院卷第12頁至第15頁)。
㈡新竹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
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
1份(見偵卷第17頁、第16頁)。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含肇
事因素索引表)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11張(見偵卷第6頁、第7頁至第9頁、第10頁至第15頁)。
㈣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各1份(見偵卷第19頁、第20頁)。
㈤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
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其目的係為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該條項立法理由參照)。查本案被告明知服用酒類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上開時間、地點,飲用蔘茸酒1杯(約150cc)後,至同日12時許,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猶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前揭機車上路,嗣行經新竹市○○路○段與延平路3段路口時,因為閃避車輛而自摔倒地,並致己成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委由國軍新竹地區醫院檢驗人員於同日13時25分許對其作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249%。是以,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血液中
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詎其仍於飲用酒類後,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249%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猶貿然駕駛上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市區道路,其行為殊無可取之處;再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甚至終生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而本案被告酒後駕駛前揭機車上路,其後為閃避車輛而自摔倒地致己成傷,足徵其行為確生相當之危險,惟幸未因此肇致他人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不可彌補之損害;又酒後駕車行為歷年來均朝重罰方向修正,本院於刑罰裁量上亦應隨法定刑之加重而予以調整;惟念及被告前未有何論罪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6頁),其素行尚可,且自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自承無業,現與兒子同住並由其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15頁、第5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蕭妙如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