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65號聲請人 程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弈堅 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大竹郵局000053號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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