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群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強制工作(110年度執聲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群梵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審核聲請意旨,與卷附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8號刑事判決,及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10年10月4日泰訓所輔字第110110047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10年第12次所務委員會議記錄節本、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10年10月1日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等件所載相符,因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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