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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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 楊玉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樹波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供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段000○0號房屋之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均勿遮隱)。被告林樹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路○段000○0號房屋騰空並返還原告,第二項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20萬9000元暨利息、第四項請求違約金。查已到期之租金請求,係已屆清償期之獨立請求權,與返還租賃物之請求,難謂為附帶請求,此二項標的之價(金)額應合併計算。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17萬200元,有109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137萬9200元(計算式:1,170,200+209,000=1,379,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4662元。原告應如期補繳(若有部分預納,請扣除已繳金額後,補繳納)。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