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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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05號原告 黃煌鈞
宋祈全 李榮斌 呂文華 林順發 林立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
一、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蔡美換 等五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爰依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規定,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165萬元(同法第77條之12),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坐落彰化市○○段00000○00000號土地登記簿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均無遮蔽)。
三、陳報該鐵皮磚造建物現使用狀況?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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