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14號上訴人中華大自然和諧生命協會法定代理人 郭永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陸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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